韩芳律师亲办案例
14岁病童状告生母讨要抚养费案
来源:韩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6
浏览量:1221

      案情简介:

     小思源今年14岁,两岁即被查出患有先天性的杜兴氏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俗称‘不死的癌症’,即人的肌肉自出生后就不断萎缩,进而影响各个器官的肌能,导致各个器官功能退化直至丧失。2009年6月被评定为一级残疾。小思源现已完全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006年8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小思源母亲离家出走,再未给予小思源关怀和照顾。2007年7月,小思源父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小思源由男方抚养,医疗费用在女方单位报销后再用于治疗,大额医疗费用在女方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予支付,金额双方协商,其它抚养费用由男方承担。债务由女方承担、偿还,共计570000元,无房产、无存款。”离婚后一段时间,父亲尚能勉强独自承担小思源的医疗、抚养费用,可随着小思源病情的加重,医疗费用不断增加,每月的常规医疗、护理费用就达3000余元,再加上每年一次的序贯式干细胞移植(一个疗程三次,每次约需90000余元),每年共计约需15万元,如此巨额的费用仅靠父亲一个普通员工的收入实在难以维持。

     为此,小思源及父亲多次找母亲协商,母亲均称已承担570000元债务、约定由父亲一方抚养,且其已再婚怀孕、无力承担。无奈,小思源申请了法律援助,寻求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我们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详细了解案情,分析证据材料。经过分析,我们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家庭纠纷,考虑到起诉后母子对簿公堂可能给小思源心理造成巨大伤害,这对于一个原本残疾的少年更是雪上加霜,我们建议当事人尽量协商解决。为此,我们亲自到小思源家里看望小思源、了解实际情况,多次和双方电话及当面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了大量的劝解工作;无奈双方多年积怨、情绪抵触、分歧过大,虽经两个月的努力,仍未能使双方握手言和。

     由于当事人双方原系“一家人”,小思源从未想过要“打官司”, 故其平时也未收集、保存任何证据,相关医疗诊断资料和票据报销后均保存在其母亲单位,就连复印件也没有,缺乏起诉所必需的初步证据。为此,我们在组织双方诉前调解的同时,积极着手调查取证。。起初该单位出于对自己员工的保护、并不配合,我们不厌其烦,多次到该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取得其同情,最终调取到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重温母子亲情,让身患残疾的小思源得到心灵的抚慰,我们多次请求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并与小思源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协商,终因双方分歧过大而无法达成一致。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我们多次与办案法官进行有理有礼有节的沟通,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小思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小思源母亲不服,提起上诉。我们再次与二审办案法官进行沟通,法官了解案情后,对小思源非常同情,也主张本案协调解决效果更好。为此,办案律师再次与小思源及其法定代理人沟通、协调,从正反两方面加以剖析,最终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果。

     社会影响:

     本案也引起了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扬州晚报及扬州时报对案情及进展做了四次报道,扬州电视台也作了相关报道。

     案件点评:

      (一)本案是一件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民事案件,涉及情、理、法的冲突,在情理和法律两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

      1、在情理上,本案形成了一个难解的扣:根据公平原则,似乎母亲不需再支付抚养费用;但如此一来,又危及小思源的生存权,其利益无法得到保护。①小思源母亲承担了570000元债务(因父亲予以否认,在此先不论该债务真实与否),570000元足以支付多年的抚养费用;且目前该债务尚余40多万元未还,其尚无经济能力负担小思源抚养费用,合乎情理;②父亲对该债务除认可80000元外坚决否认;且按照小思源家庭的收入来源及消费支出,负债570000元不符常理;③小思源身患绝症,急等医疗费用进行手术,令人垂泪。

      2、在法律上,小思源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思源的抚养费用由父亲承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协议生效后,母亲应承担的给付小思源抚养费的义务就转由父亲承担。至此,小思源是否有权再要求母亲承担抚养费用?

      我们认为: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于小思源新增的护理费及大额医疗费,是由于小思源病情加重而产生,此费用是父亲与母亲离婚时所不能预见,再要求按原协议由父亲一人负担已没有法律依据。②至于母亲主张其离婚时承担了570000元债务,这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并不涉及子女的利益,故债务的承担不能作为减轻或免除对子女抚养义务的交换条件;再结合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母亲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法院最终基本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

      (二)本案的法律思考与启发:

      1、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中可以约定由一方负担全部债务,另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只要不存在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故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经过慎重考虑,因协议一旦签订,即为自己设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尽管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负担全部债务,另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当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时,债务的承担并不能作为减轻或免除对子女抚养义务的交换条件,承担债务一方仍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因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系双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并不涉及子女的利益,且法律在平衡各方利益时,优先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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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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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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